(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4日電)媒體今天報導,衛生署多年前曾發文,嚴禁學校護理師替學生護理傷口。衛福部今表示,從未頒此禁令,強調處理緊急傷口、換藥等都是護理師專業,會再發文和教育部溝通。

在學校跌倒、碰撞而受傷,學生第一時間會請學校護理師護理傷口,但今有媒體報導,改制前的衛生署6年前曾函文教育部,在沒有醫師處方情況下,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,否則依法可罰3年以上、台中記帳士事務所5年以下徒刑,台中申請公司登記併科150萬元以下罰款,引發學生及家長不滿。

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今台中公司行號申請天表示,民國100年發函的公文,「很清楚指的是給藥,沒有提到換藥的問題」,他解釋,當時因有家長要求校園護理師,替有先天性疾病的糖尿病學童代為施打胰島素,校方擔心代打部分有疑慮,才會發此公文說明。

石崇良指出,當時公文也說明,只要家長依醫師處方取得藥品後,就可轉交校園護理人員代打,卻疑似被誤解為沒處方藥不得讓校護做緊急處理。

石崇良說,依照「護理人員法」、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,學生若發生意外,護理師可依其專業,替學生做緊急傷口處置與換藥,若校護評估認為需要有醫師指示,可以再協助轉診就醫;針對此誤會,他表示,將再發函給教育部溝通澄清,並針對誤會的部分特別說明,釐清誤解。1060104CDB4E3D63ADCB2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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