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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2月開始至10月上旬,韋某從某網站上學習研究制造小口徑獵槍,期間陸續從網上購買瞭瞄準鏡、槍架、消聲器、槍把、槍管、槍托等槍支零部件,並從市場上購買臺鉆,手電鉆,手砂輪,遊標卡尺、角尺等工具,自己制作瞭槍機、撞針、炮彈殼等裝置。至同年11月初,韋某用購買的槍支部件結合自制零部件制造出瞭一支小口徑獵槍。同月15日,韋某把制造完成的小口徑獵槍借給幫自己裝修住房的莫某使用。次日,莫某使用該槍打獵時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。經鑒定,該涉案槍支能正常擊發,屬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》所規定的的槍支。
另查明,2016年11月17日,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,同日被監視居住。同時繳獲韋某交給莫某其非法制造的小口徑獵槍一支油煙處理設備、自制槍支使用配件彈簧22個、電鉆配件鉆頭31個、制作螺紋用的螺紋鉆8個、清理槍支配件1付、螺紋刷1個、手拿電鉆機1個、千斤頂1個、手拿砂輪機1個以及交給莫陽的自制子彈38發。
法院認為,韋某違反國傢對槍支的管理規定,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,其行為觸犯刑律,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。公訴機關指控韋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的罪名成立。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是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;韋某因對槍支的熱愛而制造,其本人未使用該槍支從事過違法犯罪的活動,且交給他人使用也未造成靜電機推薦嚴重社會危害,主觀惡性較小,可酌情從輕處罰;庭審時當庭認罪,確有悔改表現,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對其可適用緩刑。綜上,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(記者 許大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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